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尚德教育基金会,英文译名:Shang De Educational Fund,英文缩写:SDE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发展农村优质教育资源,拓展国际教育合作交流。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10万元,来源于旅美华侨、福州闽发集团董事长林尚德先生捐赠。

第五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如暂时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加强党的领导,开展党的工作。本会上级组织是中共鼓楼区委温泉街道工作委员会。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的审核意见;变更、撤并或注销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本会优先推荐社会组织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书记,并支持社会组织党员管理层与党组织的领导交叉任职;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支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八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福建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福建省教育厅。
  第九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福建省福州市东水路88号闽发大厦23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为:
  (一)接受海内外友好团体、企事业单位、人士自愿捐赠。
   
(二)合理使用本会基金,资助学校完善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项目,资助奖励优秀教师和学生项目,资助贫困学生项目。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由5-13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本会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规;
  (二)热心发展农村优质教育事业,在本会业务各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十三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本基金会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第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有出席理事会,参与讨论决定理事会工作的权利;
  (二)理事有选举和被选举理事会及其办事机构负责人的权利;
  (三)理事有热心公益事业,执行理事会决议,贯彻本会宗旨,积极为农村优质教育工作贡献的义务。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业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须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可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成员3名,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连任。
  第二十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二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和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八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人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者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还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拟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展开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处理理事长、副理事长交办工作。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林尚德先生和所属企业自愿捐赠;

    (二)海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人士的捐赠;

(三)注册资金的利息。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接受海内外友好团体、企事业单位、人士自愿捐赠。
       
(二)合理使用本会基金,资助学校完善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项目,资助奖励优秀教师和学生项目,资助贫困学生项目。

        (三)日常工作经费和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支付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每年11日至1231日为业务会计年度,每年3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按照主要捐赠人林尚德先生的意愿;

     (二)理事会决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781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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